回售触发: 9.80(24.97), -60.75%, 2026.12.13 赎回触发: 18.20(24.97), -27.11%, 2023.06.19 下调触发: 11.20(24.97), -55.15%, 2022.12.13 条目: 触发价(正股价), 触发价/正股价, 起始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9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
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4,750.50万元(含204,750.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新能源电动托盘车、堆垛车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建设项目,工业车辆离散型制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南方基地项目,合力(六安)高端铸件及深加工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序 | 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总额 |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
1 | 新能源电动托盘车、堆垛车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建设项目 | 3.01亿 | 1.86亿 |
2 | 工业车辆离散型制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 3.60亿 | 2.08亿 |
3 | 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南方基地项目 | 6.65亿 | 4.80亿 |
4 | 合力(六安)高端铸件及深加工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10.01亿 | 6.50亿 |
5 | 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10.98亿 | 5.20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