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触发: 14.74(7.38), +99.76%, 2021.06.16 下调触发: 9.07(7.38), +22.93%, 2020.12.10 条目: 触发价(正股价), 触发价/正股价, 起始
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发行人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
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发行人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方向(1)经纪业务,包括增设营业网点,布局财富管理转型等(2)信用业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等(3)证券投资业务,包括固定收益业务等(4)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对投研团队的投入等(5)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人员引进、团队建设等(6)信息技术、风控、合规,包括建设新机房,布局金融科技等(7)另类投资子公司,包括对财通创新增资等(8)国际业务,包括加大香港子公司投入等。
序 | 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总额 |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
1 | 经纪业务,包括增设营业网点,布局财富管理转型等 | 5.00亿 | 5.00亿 |
2 | 信用业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等 | 8.00亿 | 8.00亿 |
3 | 证券投资业务,包括固定收益业务等 | 8.00亿 | 8.00亿 |
4 | 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对投研团队的投入等 | 2.00亿 | 2.00亿 |
5 |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人员引进、团队建设等 | 3.00亿 | 3.00亿 |
6 | 信息技术、风控、合规,包括建设新机房,布局金融科技等 | 7.00亿 | 7.00亿 |
7 | 另类投资子公司,包括对财通创新增资等 | 3.00亿 | 3.00亿 |
8 | 国际业务,包括加大香港子公司投入等 | 2.00亿 | 2.00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