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售触发: 10.89(14.94), -27.10%, 2026.09.22 赎回触发: 20.23(14.94), +35.39%, 2023.03.28 下调触发: 13.23(14.94), -11.47%, 2022.09.22 条目: 触发价(正股价), 触发价/正股价, 起始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五)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
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五)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1、机器人及智能工厂产业化生产项目,2、矿热炉冶炼作业机器人及其智能工厂研发示范项目,3、技术创新与服务中心(研发中心)项目,4、补充流动资金。
序 | 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总额 |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
1 | 机器人及智能工厂产业化生产项目 | 3.00亿 | 1.60亿 |
2 | 矿热炉冶炼作业机器人及其智能工厂研发示范项目 | 1.10亿 | 0.90亿 |
3 | 技术创新与服务中心(研发中心)项目 | 0.70亿 | 0.70亿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30亿 | 1.30亿 |